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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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东莞市富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7日签订的《富溢汽车销售合同》已解除; 二、限被告东莞市富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退还购车款62300元; 三、限被告东莞市富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车辆贷款8580.56元、车辆保险费544.49元、银行抵押费300元、误工及利息损失2000元; 四、限被告东莞市富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第三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车辆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手续费129126.75元; 五、限被告东莞市富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04.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富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