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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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盘锦翔河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翔河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翔河湾小区2号楼2单元401室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电梯费共计1,540.90元。 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的50.00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4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