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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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阳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阳执字第57-1号执行裁定第二项,即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撤销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阳执字第57-1号执行裁定第一项,变更为:将被执行人辽阳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灯塔市兴民路隆德明轩3号楼3-3、3-4、3-5、3-6建筑面积均为253.47平方米的四处商业网点作价4,576,147.38元(4513.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被执行人辽阳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部分借款。抵债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
裁判日期 | 2021-8-12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