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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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应诉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2021)辽0603民初3736-1号 丹东市振兴区某某工艺品店: 本院已受戴某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公函和执业证书。委托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五、网上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信息以法院出具的正式文书为准。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 |
| 裁判日期 | 2021-6-10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