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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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逾期交房违约金285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合计620元,由上诉人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3-30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