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延安南泥湾农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1360号 靳某某、郝某某、李某: 申请执行人靳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02民初20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郝某某、李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靳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郝某某、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5分从2017年12月2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执行人李某承担案件受理费435.5元。2021年5月12日双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郝某某于2021年2月2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共计48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靳某某自愿放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郝某某承担。2021年5月17日申请人靳某某领取了全部案款48000元,本院依法提取执行费350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02执136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17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5-17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