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市海陵区生辉木制品包装厂
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52633.2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1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100元,合计2931元,由原告***负担1286元,被告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164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7
发布日期 2019-11-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