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州市德华彩印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202民初3726号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支行,住***。

负责人:温蓉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荣、王云燕,该行员工。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泰州市德华彩印商贸有限公司,,住***。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支行诉被告***、***、***、泰州市德华彩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荣、王云燕到庭参加诉讼,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51477.69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4月21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70250%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2、请求判令被告***、***、德华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诸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最高额个人保证(抵押)借款合同》、借据、欠本欠息通用凭证。

诸被告未答辩,诸被告均未提交证据。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以及截止2019年4月21日的利息51477.69元,并给付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70250%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泰州市德华彩印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偿还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11元(已减半收取),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窦松前

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周玲云

书记员陈曲

裁判日期 2019-09-06
发布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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