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峪关恒基新科工贸有限公司
甘肃宏兴石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嘉峪关恒基新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宏兴石化有限公司货款422524元;

二、被告嘉峪关恒基新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宏兴石化有限公司2018年12月4日前的逾期利息352932.79元,并按月利率2%、本金422524元支付原告甘肃宏兴石化有限公司2018年12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甘肃宏兴石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83元,由原告甘肃宏兴石化有限公司负担863元,被告嘉峪关恒基新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赵蓉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文静

书记员王雪

裁判日期 2019-02-25
发布日期 2020-04-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