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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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鑫世纪明珠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202民初3143号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琴、王云燕,该行员工。 被告:泰州鑫世纪明珠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 被告: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住***。 被告:***。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鑫世纪明珠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世纪公司)、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昇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燕到庭参加诉讼,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泰州鑫世纪明珠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75410.16元、利息70677.41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11月30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诸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流动资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据、欠本欠息通用凭证。 诸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一、被告泰州鑫世纪明珠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5410.16元、利息70677.41元(截止2018年11月30日),并给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泰州鑫世纪明珠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61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窦松前 人民陪审员陆琴桂 人民陪审员李兴萍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超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