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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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县真诚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 海西真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兰县真诚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880000元、利息19711.18元、罚息202447.15元、复利2430.34元,本息合计5104588.67元人民币,并给付自2021年3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48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以累计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 二、被告乌兰县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于被告海西真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乌兰县柯柯镇004号等2户房产(不动产产权证号:2XX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尝。原告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海西真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被告乌兰县枸杞种植专业合作追偿; 三、被告刘明林、马瑜、韩继宗、马青青、贺进才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明林、马瑜、韩继宗、马青青、贺进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乌兰县真诚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追偿; 四、驳回原告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37.34元,减半收取23918.67元,由被告乌兰县真诚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3-29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