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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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源鑫磊贸易有限公司 固原富飞隆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固原富飞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川源鑫磊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83740.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0472.87元(利息自2019年8月31日暂算至2021年4月5日,以后利息以83740.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银川源鑫磊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4元,减半收取计2837元,财产保全费1978元,由原告银川源鑫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263元,被告固原富飞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0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