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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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国石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 泰州市云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4390万元、期内利息及复利13918982.89元(截止2020年8月20日),并支付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期内利息、罚息(2023年1月15日之前按年利率6%计算期内利息、此后按年利率9%计算罚息),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二、对被告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苏(2018)姜堰不动产证明第0001535号、第0001537号、第0001538号、第0001539号、第0001540号、第0001541号、第000154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所记载的不动产优先受偿。 三、被告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对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泰州云顶公司、中新房投资公司、北京国石天成公司对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8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35895元,由被告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上述诉讼费用,按规定予以退还,被告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28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