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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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 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元月2日起按照月息2%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7元(原告已预交4417),减半收取2209元,由被告***、被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