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 庆阳百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庆阳百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技术服务费187600元及该款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1元,由被告庆阳百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