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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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锦渊商贸有限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元,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0000元,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100元,合计111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6500.21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30844.95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原告***车辆维修费等1120元,上述合计38465.1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张大龙车辆维修费、车辆施救费、配件材料费2868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769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原告***交纳的鉴定费2600元,由被告***承担780元,剩余的1820元,由原告自负,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3元,由原告***负担23元,由被告兰州锦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2元,被告***负担844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负担874元。受理费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