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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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乐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乐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凤阳县府城镇***商贸经营部货款15295.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被告安徽乐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0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