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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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损失23930.4元; 二、被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的,由被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2元,由原告***负担352元,被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7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