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8-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郸城县富特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豫1625民初943号

原告:河南嘉佑潜水有限公司。

住所地:郸城县胡集乡大于行政村闫格村0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MA46E86221。

法定代表人:闫尚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鑫,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郸城县富特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郸城县新华路西段路北3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MA481PCW3X。

法定代表人:梁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嘉佑潜水有限公司与被告郸城县富特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嘉佑潜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4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钱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水下施工、管道疏通、沉井封底等项目工作,被告因需要沉井封底、气囊封堵工程施工,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10月3日止与原告共签订12份沉井水下封底服务合同书及气囊封堵合同书,工程款共计57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已于2020年10月份初全部完成,但被告仅于2020年9月30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0元;于2020年12月24日向原告支付5000元,下欠工程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推脱未还。现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郸城县富特建材有限公司辩称,1、工程总造价不是57000元,从被告合同上看工程总造价47000元,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9000元,剩余36000元;2、因原告的施工气囊封堵不严,导致大量污水流入施工坑,造成工期延误,被告方另外派工人清理产生一定的费用,原告所施的所有工地产生的近21万元;3、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郸城县富特建材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河南嘉佑潜水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7000元,下余43000元被告郸城县富特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全部支付给原告河南嘉佑潜水有限公司;

二、如被告郸城县富特建材有限公司不按上述协议按时履行,原告河南嘉佑潜水有限公司可以向被告郸城县富特建材有限公司对全部50000元工程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河南嘉佑潜水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郸城县富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3-8
发布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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