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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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夏亨禄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曹县恒鲁卫生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南夏亨禄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被告曹县恒鲁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1日签订的《预购销售订货合同》 二、被告曹县恒鲁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夏亨禄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27.5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7.5万元为基础,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付); 三、驳回原告河南夏亨禄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5元,由被告曹县恒鲁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