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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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4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94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9日起,按月利率9‰计付至2019年8月9日止;从2019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13.5‰计付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20622.96元)。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2元,减半收取2261元,保全申请费1780元,共计40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5-11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