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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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 曲靖路安达道路救援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曲靖路安达道路救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7,867.04元及留购价款61,100元,上述钱款支付完毕后,租赁车辆(车辆品牌为三菱牌,车架号:LL66HBB09JB043961,发动机号:XX3737)归被告***、被告曲靖路安达道路救援有限公司所有; 二、被告***、被告曲靖路安达道路救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至2019年11月22日止的滞纳金1,922.48元,并以逾期租金127,867.0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点二支付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从2019年11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滞纳金。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1元,减半收取计2,045.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