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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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兴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兴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4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公司相同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导致该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该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6-8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