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栖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鲁0686民初1679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波,栖霞众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96号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0808050M。 负责人:黄智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焕洲,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⒈判令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膳食费共计人民币56391.60元;⒉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业务员仲菲于2019年9月1日为原告***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可投保“平安e生保医疗保险”险种,****年*月*日生效,原告首次缴纳保险费1217.00元。由于原告身体肺部不适先后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4月15日、4月29日三次在烟台毓璜顶医院住院手术治疗肺癌,共计住院15天,支付医疗费80716.70元,城镇居民报销医疗费27622.14元,个人承担53094.56元,原告持相关资料到被告处理赔遭到拒赔,并通知解除保险合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之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赔付保险金25000元。其余部分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二、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签订的《平安e生医疗保险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号码:P110000027904210)终止。双方因该保险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此后互不追究。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8-9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