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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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705.19元、利息6677.83元(计算至2020年12月19日),合计56383.02元,2020年12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6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承担50元,被告***承担61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3-23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