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港正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饲料款89591元及利息给原告贵港正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利息计算办法:以89591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按日利率0.05%计至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后收取1020元,财产保全费87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