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 贵州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贵州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人民币174988.1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4266元,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于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义务人因此将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