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
贵州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贵州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人民币174988.1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4266元,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于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义务人因此将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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