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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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7101民初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明,汉滨区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054750229K。 负责人:张文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瑶,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