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州旭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
江苏华厦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海华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华厦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借款本金3791710.02元、利息217369.09元(截止2018年10月30日)及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泰州旭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海华物流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履行义务后就其代偿部分向被告江苏华厦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873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3
发布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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