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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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 凭祥市市政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00000元; 二、被告***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保的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外赔偿原告***1190077.76元,被告***对被告***赔偿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对凭祥市市政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73元,由原告***负担2398.70元,由被告***负担4287.30元,由被告***负担4287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