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益生药业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结案决定书 (2021)鲁0685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龙盛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旭丰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8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6日向青岛旭丰行工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交执行款41820元,执行费527元。执行款已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龙盛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旭丰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2021-6-25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