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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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商洛市皇家潮街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陕1023执恢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涛,男,汉族,个体户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商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陕1023执恢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商洛市皇家潮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街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红,系潮街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潮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1023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二、限被告商洛市皇家潮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退还租金9600元、保证金10000元,并赔偿装修损失2600元,计22200元,案件受理费166元由被告商洛市皇家潮街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潮街公司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潮街公司退还租金、保证金等共计22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6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潮街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请求依法追加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案外人***亦于当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承诺书,自愿为被执行人商洛市皇家潮街商贸有限公司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将***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4404元,并由申请执行人***全额领取,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自2020年起,每年的6月1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金额的10%(即2236.6元),每年的12月1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金额的10%(即2236.6元),直至本案执行清洁之日止,以上还款金额及期限由担保人郭晶晶、刘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执行费23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陕1023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范进生审判员曹振勇审判员何显空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李奇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