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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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681民初156号 原告防城港市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伟东,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庆新。 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住***。 负责人:于庆新。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3月2日 裁定事项原告防城港市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准予原告防城港市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防城港市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淑芸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杨晓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