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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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1执恢299号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恒洁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延丽,该公司会计。 被执行人:延吉星海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二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恒洁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洁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星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恒洁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24民终21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星海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支付40万元),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吉2401执118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7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核对,被执行人星海公司从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恒洁公司分期支付了共计110万元。2020年8月10日,被执行人星海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恒洁公司支付了148,250.26元(其中包括货款46,389.51元,利息83,853.75元,申请执行人垫付的申请执行费18,007元)。申请执行人恒洁公司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延吉市恒洁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24民终21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