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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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7,591.9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滞纳费43,384.47元(暂算至2021年1月4日止,之后的逾期还款利息及滞纳费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1年1月5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株洲市攸县××镇××街××栋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2,178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