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九龙县隆山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三鑫投资有限公司
白玉县山鑫矿业有限公司
甘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定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白玉县山鑫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甘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定支行借款本金1480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罚息[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执行,具体金额和起止时间为:2000000元从2014年1月2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12日止;3000000元从2014年1月2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20日止;9800000元从2014年1月2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20日止(该部分利息应减去已归还的利息1974158.4元)。罚息利率按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上浮50%执行计算至付清本息为止,具体金额和起算时间为:2000000元的起算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3000000元的起算时间为2015年11月21日、9800000元的起算时间为2016年11月21日(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上述利息每12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浮比例调整一次。];

二、白玉县山鑫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甘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定支行律师代理费75000元;

三、白玉县山鑫矿业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甘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定支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九龙县隆山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九龙县湾坝乡长地儿金矿采矿权(证号C510XXXXXXXXXXXXX5466)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的顺位在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九龙信用社的12600000元贷款和甘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定支行的16800000元贷款两笔债权之后);

四、白玉县山鑫矿业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甘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定支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持有九龙县隆山矿业投资有限公司35%的股权、四川三鑫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九龙县隆山矿业投资有限公司63%的股权、***持有九龙县隆山矿业投资有限公司2%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甘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68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白玉县山鑫矿业有限公司、九龙县隆山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三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30
发布日期 2021-08-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