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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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临沧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沧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沧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税费、登记费、工本费合计14755元,并支付自2011年4月1日起至款项退清之日止、以尚未退清款项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元,由被告临沧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沧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9-22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