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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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借款本金503999.72元及截至2021年6月24日的利息6751.1元;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罚息和复利(罚息以 503999.7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8185%计付;复利以6659.7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该利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8185%计付);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对抵押物***名下位于成都市都江堰市××镇××道××栋××单元××层××号的房产【(2019)都江堰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3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7-5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