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8-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豫1625民初5167号

原告:李童童(又名李**),****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李童童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李童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11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2月8日向原告借款11500元,承诺于2021年7月8日归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现此款经原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愿意分期偿还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偿还原告李童童欠款11500元,上述款项被告***自愿于2021年9月19日前偿还2500元,于2022年1月19日前偿还4000元,于2022年8月19日前偿还4000元,余款1000元于2022年10月19日前偿还完毕;

二、如被告***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如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李童童可就全部款项申请执行;

三、原告李童童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原告李童童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摁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8-19
发布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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