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豫1625民初5167号 原告:李童童(又名李**),****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李童童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李童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11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2月8日向原告借款11500元,承诺于2021年7月8日归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现此款经原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愿意分期偿还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偿还原告李童童欠款11500元,上述款项被告***自愿于2021年9月19日前偿还2500元,于2022年1月19日前偿还4000元,于2022年8月19日前偿还4000元,余款1000元于2022年10月19日前偿还完毕; 二、如被告***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如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李童童可就全部款项申请执行; 三、原告李童童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原告李童童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摁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8-19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