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江阴市同乐光源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阴市同乐光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34791.31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3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阴市同乐光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61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681元(原告江阴市同乐光源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江阴市同乐光源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3-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