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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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681执保250号 何彩、张秀珍: 何彩申请与张秀珍、第三人黄坤奎赠予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经查,张秀珍原位于东兴市(嘉和苑商住楼)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东兴市不动产权第××号]已于2020年11月20日转移登记,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2021-8-16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