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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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方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2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大方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相关文书的违约金15980.98元; 二、撤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2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被告大方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7613.7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审原告***、***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大方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12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129元,上诉人大方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9元,由上诉人大方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上诉人***、***负担4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6-4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