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截至2019年11月4日的借款本金1301596.89元、利息94262.59元、罚息18528.87元,并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以上述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收罚息; 二、被告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55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32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