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彩支行 北京骥中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万马汽车租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彩支行借款本金一百五十万元及截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借款期限内利息三万零八百七十六元,并支付其他利息、复利及罚息(计算方式为:按照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彩支行与被告***、***、***、***、万马汽车租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骥中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签订的《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借款合同》之约定,自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万马汽车租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骥中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万马汽车租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骥中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万马汽车租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骥中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三百六十五元及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万马汽车租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骥中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