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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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香坊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香坊分公司剩余借款本金8457.1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香坊分公司利息及其他费用(自2020年2月8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剩余借款本金8457.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给付欠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共计1073.25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给付至欠款实际付清时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香坊分公司律师费3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香坊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6-28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