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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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融和辉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廖志伟退还服务费23000元; 二、被告文宏永对被告成都融和辉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被告成都融和辉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文宏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3-29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