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广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广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广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三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广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612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广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688元【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广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 案件反诉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683元【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广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广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广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367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