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荣信永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国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国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774656.44元;

二、北京国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损失25000元;

三、驳回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67300元,由北京国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650元(已交纳),由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3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诉案件受理费11547元,由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9259元,由北京国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107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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