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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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525执148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维刚、李进琴、贵州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维刚、李进琴、贵州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73022.00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的案款人民币73022.00元及执行费930.00元。本院已于2021年8月19日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黔0525民特14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1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