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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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合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合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65038.72元、二次垃圾清运费8931.46元; 二、驳回内蒙古合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元(内蒙古合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823元,由内蒙古合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6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